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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近日,永嘉法院对一起因酒后驾车身亡引发的人身侵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讯决,判令同乘的被告杨某某抵偿逝世者杨某家眷55970元,不支撑被告请求另两位同乘职员梅某、柯某赔偿的诉讼恳求。这一裁决无疑对酒驾者及同桌喝酒、独特饮酒后未劝阻酒驾的人都是一个警示。
法院经审理以为,《道路交通平安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明文划定,任何人不得逼迫、支使、纵容驾驶人违背途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跟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灵活车。这阐明同车乘客负有不放纵司机违法驾驶的任务。被告杨某某与死者杨某共同喝酒,但酒后对杨某驾车行动却不加以禁止,显然有纵容司机守法驾驶之嫌,其放任危险成果发生的行为显属不当,故应承担局部赔偿责任。被告梅某、柯某并不明知死者杨某有喝酒,故无需承当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信员 永法民
2008年11月22日晚,杨某与被告杨某某一起吃晚饭,并邀请了被告梅某、柯某等人。被告梅某、柯某等人赶到酒店之前,杨某与被告杨某某已经喝了酒,尔后各人均未喝酒。饭后,杨某开车送三被告回家。被告梅某、柯某保险到家之后,杨某持续送被告杨某某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产生交通事故,杨某当场死亡。交警部分认定死者杨某负事变全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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